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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出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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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出生申报)
[200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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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

【申办手续】

  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2)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非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申请人父亲或母亲要求婴儿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4)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6)第19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6)第050号文规定: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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